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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吉政发[2013]31号)和《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吉市政发[2014]2号),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切实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到2017年,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总体得到改善,环境空气优良天数逐步提高,重污染天数大幅减少。力争再用五年或更长时间,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二)具体指标 到2017年,舒兰市城区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比2012年下降15%以上,其他评价指标年均浓度稳定达到二级标准。 二、重点任务 (一)合理优化城市空间和产业布局 1。优化城市空间格局。结合舒兰市地形地貌、环境空气状况、气象条件、城市规模等,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城市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类产业园区的建设,应严格遵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扩散的城市空间格局。 市发改局负责,市住建局、市国土局、市经济局、市环保局、市气象局配合。 2。调整产业发展布局。按照主体功能区划要求,合理确定重点产业发展布局,对城市空气质量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应布局在城市主导风向下风向的开发区或产业园区。对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开展规划环评,未进行规划环评的,不得受理具体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法特牧业园区和平安食品园区依法进行规划环评。对城区内已建且严重影响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的重污染项目如舒兰市亚泰水泥有限公司等,实施搬迁、改造或限期治理。 市发改局负责,市经济局、市经合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配合。 3。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提高节能环保准入门槛,严格执行重点行业节能环保准入条件,所有新、扩、改建项目,必须全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一律不准开工建设;违规建设的,要依法进行处罚。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控制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 市发改局、市环保局负责,市经济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安监局、市供电公司、市水务集团配合。 4.加快产业结构调整。认真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优化产业结构,严格控制产能过剩行业和“两高”行业扩大产能,新、改、扩建项目要严格实行产能等量或者减量替代。要按照《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制定淘汰落后产能计划,落实年度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加快淘汰严重污染大气的落后产能。 市经济局负责,市发改局、市环保局配合。 (二)着力调整能源结构 5、大力推广清洁能源。优先发展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大力推广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生物质制天然气,逐步提高清洁能源消耗比例。新增天然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或用于替代燃煤。进一步调整和改善工业能源结构,逐步提高工业企业清洁能源使用比重,促进经济发展绿色转型。 市发改局负责,市经济局、市住建局、市环保局配合。 6.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改、扩建项目必须进行节能评估。新上高耗能项目,其能效指标要达到国内同行业、同规模企业的先进或领先水平,其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家能耗限额标准的准入值,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 市发改局负责,市经济局配合。 7.积极发展绿色建筑。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等要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建筑要严格落实强制性节能标准,大力推行节能降耗技术,设计和施工阶段执行节能标准比率全部达到100%。2014年,要抓好保障性住房建设示范项目,并积累经验逐步推广。 市住建局负责,市发改局配合。 8.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加快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建立科学合理的供热计量价格机制,新建建筑和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实施供热计量价格收费。 市住建局负责。 (三)大力加强工业污染防治 9、加强二氧化硫总量控制。加强现有燃煤锅炉脱硫设施运营管理,确保二氧化硫排放长期稳定达标,到2017年,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全部安装脱硫设施。 市环保局负责,市发改局、市经济局、市住建局配合。 10、加大工业烟粉尘污染防治。所有工业企业有组织排放烟粉尘不能稳定达标的,必须实施高效除尘改造;加大小碳厂整治力度,对烟尘污染严重的坚决予以取缔;对无组织排放烟粉尘的,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易产生扬尘的原材料、产品必须密闭贮存和输送,装卸料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到2015年,所有工业企业全部实现烟粉尘稳定达标排放。 市环保局负责,市经济局、公安局配合。 11、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重点在石化行业开展“泄露检测与修复”技术改造,倡导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溶剂,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2015年,基本完成在用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任务。 市环保局负责,市商务局、质监局、安监局配合。 12、深入开展清洁生产,从源头减少污染物排放。大力推广清洁生产技术,鼓励企业采用节能降耗的清洁生产技术;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管理,推动重点企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引导企业走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道路。 市环保局负责,市经济局配合。 (四)全面加强煤烟型污染防治 13.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按照全省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制定全市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计划,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和目标责任管理。到2017年,全市煤炭消费总量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降低到65%以下。 市发改局负责,市经济局配合。 14.推进煤炭清洁利用。提高煤炭洗选比例,新建煤矿应同步建设煤炭洗选设施,现有煤矿也要加快洗选设施建设与改造。到2017年,原煤入选率达到70%以上。全市范围内限制销售和使用高灰份、高硫份的劣质煤炭。 市煤炭局负责,市发改局、市经济局配合。 15.加快发展集中供热。以热源能力建设为重点,大力发展区域集中供热,加快推进“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建设,在集中供热区域内,不得新建燃煤供热锅炉。加快实施分散供热锅炉并网及供热老旧管网改造。在供热管网覆盖不到的其他地区,改用电、新能源或洁净煤,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 市住建局负责,市发改局、市环保局配合。 16.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大力开展分散供热小锅炉烟尘治理,确保烟尘稳定达标排放;到2017年,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全市集中供热规划区内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禁止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确需保留的及在供热管网不能覆盖的地区的燃煤锅炉,改用电或新能源,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 市住建局负责,市环保局、市质监局配合。 (五)减少机动车污染排放 17.加强机动车污染管理。加强机动车环保检测,尾气排放不达标的车辆,环保与公安交警部门不得发放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不得上路行驶。对经维修和调整后仍不符合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予以强制报废。严格执行国家同期阶段机动车排放环保标准,2014年,低于国四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得注册登记和转入落籍。 市公安局负责,市环保局、市发改局、市交通局、市质监局、市商务局配合。 18.加快淘汰老旧机动车。严格执行老旧机动车淘汰制度,加大老旧公交车和大型载重货车的淘汰力度。到2015年,淘汰2005年年底前注册的所有营运黄标车;到2017年,基本淘汰老旧机动车。 市公安局负责,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配合。 19.加强其他移动源监管。禁止使用超标排放的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提高低速汽车(三轮车、低速货车)节能环保要求,减少污染排放,促进产业和产品技术升级换代。 市公安局负责,市发改局、市交通局、市环保局配合。 20.提升汽车燃油品质。2014年,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到2017年,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加强油品、燃气质量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燃气行为。 市质监局负责,市发改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配合。 21.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在公共交通和政府机关及事业单位率先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新增或更新公务、公交、环卫车辆中采用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对新能源汽车采取直接上牌、财政补贴等综合鼓励措施。 市交通局负责,市发改局、市经济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配合。 (六)进一步加强扬尘控制 22.加强建筑工地扬尘管理。各类建筑、道路、市政等工程施工场地采取围栏、遮盖、喷淋等防尘措施,城区内逐步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减少露天装卸作业;提高地面软硬覆盖率,减少裸露地面,旱季多尘天气增加洒水降尘频次。渣土运输车辆采取密封措施,严禁沿途道路洒落。建筑工地安装车辆清洗设备,所有出工地的车辆必须冲洗后方可上路,严禁带泥土上路。 市住建局负责,市城管局、市公安局配合。 23.减少城市路面扬尘污染。进一步提高城市保洁机械化作业程度,扩大机械化清扫和洗扫作业面,多风天气增加高压冲洗和洒水降尘频次。 市城管局负责。 24.提高城市绿化面积。继续推进城市及周边道路绿化、单位及居住区绿化、立体空间绿化、绿道绿廊和公园绿地建设,扩大城市建成区绿地规模和硬化面积。到2017年,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裸露地面。 市住建局负责。 25.加强工业企业扬尘污染治理。深入开展煤矿、钼矿采场、堆场、尾矿库粉尘污染治理,大力推行清洁生产。 市环保局负责。 (七)加大综合整治力度 26.实施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城市建成区内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应全部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装置,推广使用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严禁城区露天烧烤。严格控制燃放烟花爆竹。 市环保局、市城管局、市公安局负责,市工商局配合。 27.全面禁止秸秆焚烧。全面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加大政策扶持和科技研发力度,落实秸秆综合利用相关鼓励政策,大力推进秸秆和稻草制作生物质燃料块项目进程。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市发改局、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财政局配合。 28.禁止城区露天焚烧垃圾、落叶等固体废物。加大宣传管理力度,树立全社会保护环境意识,严禁在城区内焚烧垃圾和落叶等固体废物,所有垃圾等可燃物按相关规定到指定地点进行处置。 市城管局负责,市广电局配合。 (八)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9.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2014年6月底前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编制、向社会公布及实施工作。重污染天气下,适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切实可行的应急保障措施,如重污染企业限产停产,机动车和扬尘控制,中小学停课及可行的气象干预等应急措施,有效控制污染影响,引导公众做好卫生防护。 市环保局负责,市气象局、市经济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配合。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部门责任。成立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统一领导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各责任主体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研究制定本部门负责的大气污染防治任务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各目标任务完成时限和量化考核指标,并组织实施。各具体实施方案要于2014年7月底前上报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创新环境监管机制,对影响重大的环境问题,采取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等方式,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无视环保法规定,超标、超总量排污且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要依法停产关闭。对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三)加大资金投入。统筹整合污染减排治理等各类资金,采取“以奖代补”、“以奖促治”等方式,制定有利于大气环境保护的财政补贴政策,城市基本建设投资要向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项目倾斜。对涉及民生的集中供热并网、淘汰燃煤小锅炉、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以及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等重点工程,要设立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予以支持,对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工程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 (四)强化责任追究制度。市政府与各乡(镇)街、有关部门及重点企业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确定考核指标和重点建设项目、市政府成立由市监察局、市环保局联合组成的工作督查组,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推进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督查结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对因措施不力、工作渎职等导致未能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充分利用互联网、报刊、电视、广播等多种渠道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知识,倡导绿色生活和消费方式,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引导企事业单位和市民主动参与污染减排活动,形成全社会重视大气环境保护、参与环境建设的良好氛围。( 责任编辑:李铁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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