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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时间:2017-2-28  来源:吉林省人民政府网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
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7〕1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2月16日

 

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
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精神,进一步落实新发展理念、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稳增长、扩就业、培育发展新动能,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力,促进科技创新成果转化,调动社会资本参与创业投资积极性,有效引导创业投资助力实体经济,加快吉林老工业基地振兴,按照 “服务实体、专业运作、信用为本、社会责任 ”基本原则,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实施以下政策措施。

    一、培育充满活力、各具特色的创业投资主体

    (一)完善创业投资机构体系。支持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扩大自身规模,择优注资并培育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壮大。鼓励和规范发展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的创业投资母基金。鼓励各类机构投资者和个人依法设立公司型、合伙型创业投资企业。鼓励行业骨干企业、创业孵化器、产业(技术)创新中心、创业服务中心、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创业创新资源丰富的相关机构参与创业投资。鼓励国有企业从事创业投资活动。鼓励具有资本实力和管理经验的个人通过依法设立一人公司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金融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支持个人投资者从事创业投资活动。鼓励成立吉林省天使投资人联盟,培育和壮大天使投资人群体。积极吸引域外合格个人投资者参与吉林省天使投资人联盟,促进天使投资人与创业企业及创业投资企业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合作,营造良好天使投资氛围,推动天使投资事业发展。规范发展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为个人投资者直接参与创业投资提供信息和技术服务。完善市场准入、信息披露等监管制度,健全信用体系,防范风险,切实保障投资者合法利益。(省金融办、省科技厅、吉林证监局、省工商局、省经合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拓宽创业投资资金渠道

    (三)鼓励合格投资者参与创业投资。支持中央企业、地方国有企业、保险公司、大学基金等各类机构投资者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或参与创业投资母基金。鼓励信托业充分发挥信托制度优势,为创业企业提供综合化、个性化金融和投融资服务。培育和引导合格个人投资者创业投资,支持具有风险识别和风险承受能力的个人参与投资创业投资企业。鼓励天使投资人、创业投资基金入驻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开展业务。(省国资委、省金融办、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吉林银监局、吉林保监局、吉林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引导开展股债联动业务创新。吸引商业保险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推动发展投贷联动、投保联动、投债联动等新模式,加大对创业投资企业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提高对创业企业兼并重组的金融服务水平。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及其股东依法依规发行企业债券和其他债务融资工具融资,增强投资能力。(省发展改革委、省金融办、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吉林保监局、吉林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争取各类国家基金支持。积极对接并争取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等已设立基金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大引导扶持创业投资力度

    (六)落实创投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对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系列政策,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社会资本的引导和聚集放大作用,综合运用参股基金、联合投资、融资担保、政府出资适当让利于社会出资等多种方式,进一步发挥政府资金在引导民间投资、扩大直接融资、弥补市场失灵等方面的作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提升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高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及财政出资各类创业投资企业的市场化运作效率和专业化能力,促进政策目标实现,维护出资人权益。鼓励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注资市场化母基金,由专业化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受托管理引导基金。建立并完善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中政府出资的绩效评价制度。(省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建立创业投资与政府项目对接机制。在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双创示范基地、高新区、自主创新示范区、产业(技术)创新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开放项目(企业)资源,充分利用省投资基金业协会和省创业投资协会等行业组织优势,搭建吉林省创业投资与项目(企业)信息共享平台,打通创业资本和项目之间的通道。搭建创投资本与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对接平台,促进科技成果落地转化。依托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园区、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农民工返乡创业园等,挖掘农业领域创业投资项目潜力。研究建立农业创业项目库,通过发展第二、三产业,改造提升第一产业。有关方面要配合做好项目对接和服务。(省金融办、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国有创业投资管理制度

    (十)创新国有创业投资体制机制。落实好国有企业参与设立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若干政策措施,完善相关投资管理制度,鼓励国有企业按照市场化方式设立或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母基金。简化出资审批程序,国有企业出资设立创业投资基金,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只履行备案程序。完善国有创业投资企业的监督考核、激励约束机制和股权转让方式,鼓励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核心团队依照国家规定持股和跟投。鼓励地方政府探索将1家现有融资平台转型升级为创业投资企业。(省金融办、省国资委、各地方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实现创投资本市场化退出

   (十一)不断完善创业投资退出机制。积极关注资本市场相关政策变化及交易所规则变化,通过进一步强化企业上市等相关扶持政策,引导创业投资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进行创投资本退出。鼓励创业投资以并购重组等方式实现市场化退出,规范发展专业化并购基金。(省金融办、省财政厅、省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充分利用市场化退出渠道。充分发挥主板、创业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及吉林长春产权交易中心的市场功能,畅通创业投资退出渠道。进一步发挥吉林长春产权交易中心作用,增强服务创投企业能力。支持证券公司在依法合规前提下开展柜台市场业务,促进创业投资企业直接融资。(吉林证监局、省金融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优化创业投资市场环境

    (十三)优化制度环境。研究推动相关立法和规章制定工作,加强政策宣传、培训和解读,构建符合吉林特点的创业投资行业政策环境。(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各地方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优化监管环境。建立创业投资行业发展备案和监管备案互联互通机制。对创业投资企业在行业管理、备案登记等方面,建立适应创业投资行业特点的宽市场准入、重事中事后监管的适度而有效的地方监管体制。加强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强化创业投资企业内控机制、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机制,加强投资者保护和教育,打击违法违规募集资金行为。(省发展改革委、吉林证监局、省国资委、省科技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优化商事环境。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出台限制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市场准入和发展的有关政策。各级发展改革、工商部门要为创业投资企业备案提供便利,放宽创业投资企业的市场准入。帮助创业投资企业协调解决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优化信用环境。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公共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体系,利用省信用数据交换平台,推动创业投资领域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依法依规在 “信用吉林 ”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公示相关信息。加快建立创业投资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省金融办、省编办、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工商局、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引导和提升创业投资企业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同时强化知识产权执法队伍能力建设,建立侵权纠纷快速调解机制,健全知识产权援助体系,完善维权援助举报投诉机制,畅通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热线。培育创业投资企业行业商标品牌。加强宣传和指导,积极引导创业投资行业企业申请注册创业投资服务类商标;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服务类企业申请认定吉林省著名商标。(省知识产权局、省工商局、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促进创业投资行业双向开放

    (十八)利用外资发展创业投资。引进具有国际先进经验、技术和管理模式的创业投资团队,同时做好创业投资项目的跟踪服务,按照对内外资一视同仁的原则,放宽外商投资准入,简化管理流程,鼓励外资扩大创业投资规模。(省经合局、省工商局、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为创业投资企业汇兑提供便利。鼓励外资扩大创业投资规模,鼓励和支持境内外投资者在跨境创业投资及相关的投资贸易活动中使用人民币。依法依规对直接投资的企业在跨境人民币信息管理系统中开户进行合规性审核,准许开户行进行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业务的申报。允许外资创业投资企业按照实际投资规模将外汇资本金结汇所得的人民币划入被投资企业。(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外汇管理局、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推动优秀创业投资企业 “走出去 ”。积极引导和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到境外和港、澳、台地区投资高端研发项目,积极分享高端技术成果。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充分利用商务部对境外研发项目的支持,引导有意愿的创业投资企业到境外投资科技研发型境外经贸合作区,并积极为园区向商务部申请建设补贴资金。(省外汇管理局、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科技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创业投资行业自律和服务体系建设

    (二十一)强化行业自律。推动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加强行业自律,充分发挥创业投资性社会组织在行业自律管理和政府与市场沟通中的积极作用,加强行业协会在政策对接、会员服务、信息咨询、数据统计、行业发展报告、人才培养、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的能力建设,支持行业协会推动创业投资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和社会责任建设,维护有利于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良好市场秩序。(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民政厅、吉林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完善创业投资服务体系。加强与创业投资相关的会计、征信、信息、托管、法律、咨询、教育培训等各类中介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创业投资性社会组织通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群团组织、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天使投资人等多种渠道,以多种方式加强创业投资专业人才培养,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从事创业投资,提高创业投资的精准度。(省发展改革委、省金融办、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强化政策落实

    (二十三)统筹协调形成合力。省发展改革委会同中省直有关部门加强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政策协调,建立部门之间、部门与地方之间政策协调联动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及时沟通信息,实现信息共享,加强创业投资行业发展政策和监管政策的协同配合。(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商局、省财政厅、吉林证监局、各地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宣传、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全省关于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快形成有利于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和 “创业、创新+创投 ”的协同互动发展格局,进一步扩大创业投资规模,促进创业投资做优做强,推动全省创业投资行业快速发展。



( 责任编辑:王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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