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松原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全面加快推进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市环保局已对辖区内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批建不符、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项目进行彻底清查,各有关单位务必于2016年5月30日前将项目相关信息上报监管单位登记备案,逾期未登记备案的将不再进行受理,并严格按照环保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特此通知。
松原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5月20日
附:松原市环保局全面加快推进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改工作方案
松原市环保局全面加快推进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改工作方案
为有效防范环境风险,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有序解决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历史遗留问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2014]56号)、《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协调管理办公室关于规范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服务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通知》(吉环发[2015]11号)和《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度环保不合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改工作情况的通知》(吉环国合字[2016]2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环境保护法》和环保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违法项目责任追究的通知》(环办函[2015]389号)为统领,坚持绿色发展和环境优化发展战略,以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环境安全为重点,实事求是化解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历史遗留问题,服务社会经济发展。严格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全面落实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促进我市社会经济与环境保护协调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任务 全面清理整顿2014年底前未依法提交环评文件或环评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以及已经建成投产或者使用的项目;2014底前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并已投产未办理任何环保手续的项目;2014年底前已经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长期试生产未申请环境保护部门验收的项目。通过清理整顿,倒逼区域经济发展方式发生根本转变,实现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共赢。 二、工作原则 (一)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实现共赢。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要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兼顾政府、社会、企业各方合理诉求。突出重点行业,正确面对历史遗留问题,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依法履职、力求共赢。 (二)依法依规,从严从实,分类清理。要充分考虑不同项目的污染物排放、周边环境质量、环境容量和社会风险等实际,分类分批进行处理,淘汰一批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项目;规范一批经过整改后环保设施能够配套、污染物排放能够达到环境管理要求的项目;理顺一批符合产业政策、达到环境管理要求的项目。针对不同类别提出处理意见和环境风险管控措施,督促企业落实整改,确保清理工作有序推进、取得实效。 三、工作步骤 (一)摸清项目底数(2016年5月1日-6月30日) 各执法单位要在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基础上,再次全面清理、全面摸清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底数,做到不留盲区、不留死角。各执法单位务必于6月30日前按时将本辖区范围的违法违规项目信息报法制监督科,法制监督科综合汇总后向社会公示。环评审批科室、竣工验收主管单位负责对建设项目是否存在环评违法行为及整改情况进行审查。 (二)分类清理整顿(2016年7月1日-7月15日) 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协调管理办公室关于规范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服务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通知》(吉环发[2015]11号)文件要求,本着“理顺一批、规范一批、淘汰一批”的总体思路,对清理出的违规建设项目按照未批先建、批建不符和久试不验等违规种类,进行分类制定清单,并注明建设单位、项目名称、所属行业、审批或备案部门、违规主要问题、整改措施与立案查处情况、完成时限等内容。相关科室和执法单位要严格按照环保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违法项目责任追究的通知》(环办函[2015]389号)和环保部关于《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第六十一条适用有关问题的复函的精神,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项目进行查处。 1.集中理顺,加速办理一批。 2014年底前已正式投产但未办理环评手续的,对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环境影响程度较低、无环境安全隐患、无环境信访问题的项目,基本符合“三同时”等环境管理要求,应依据有关的法律规定,要求企业开展环境影响现状评价,按照《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环保不合规建设项目备案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吉环管字[2015]16号)要求的程序向环保部门提出申请并将评价结果报环保部门备案,并按备案意见规定的期限,依法办理环保验收手续。 2.严格标准,区别对待,规范一批。 对2014年底前已正式投产,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但未达到“三同时”等环境管理要求的项目,要按照《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予以相应处罚。要求企业提出申请,经环保部门会同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发改、工信、国土、经合、工商等部门确认,并报当地政府相关领导审定,待企业整改完成后进行验收,推动企业完善污染防治设施,实现达标排放。 对2014年底前已正式投产,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项目,要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督促企业开展环境影响现状评价,报环保部门备案后申请环保验收。 3.对恶意违法、危害公众利益的,取缔淘汰一批。 对违反国家相关产业政策、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建设,高耗能、高污染、治理成本高、产能过剩、情节恶劣,群众反映强烈,存在严重环境安全隐患等不满足环保审批要求的项目,一律依法予以淘汰或取缔。 2015年1月1日以后开始建设环保违规项目,要依照《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一律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恢复原状后,重新进行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手续。对构成行政拘留行为的,将及时移交公安部门进行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强化督查整改。(2016年7月15日-12月30日) 各执法单位、环评审批及竣工验收责任科室(单位)要根据本方案要求,强化督导落实,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督促企业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完善环保手续,按时完成清理整治任务。严格管控环境风险,维护人民群众健康。 四、工作要求 (一)确定清理整改时段,严格工作标准,分类进行管理。 根据《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环保不合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改工作情况的通知》(吉环国合字[2016]2号)要求,确定本次清理整改工作截止日期为2016年12月31日,逾期未完成的,将不再进行受理。相关科室和执法单位要履行好各自职责,对纳入清理范围的项目实行分类处理、区别对待。依法依规开展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改工作,严格行政审批行为,不得降低工作标准。 (二)加强宣传引导,加大执法监督,推动整改进度。 环保局在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介发布公告,宣传国务院办公厅、环保部及省环保厅清理整改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精神。各审批职能科室(单位)、执法单位要增强责任意识、机遇意识、风险意识,扎实落实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改工作任务。结合《环境保护法》,广泛宣传清理整改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重要意义,实现各企业单位进行自查申报。加强与司法机关的联动,始终保持严厉打击“未批先建、批建不符、久试不验”行为的高压态势,合力推动清理整顿工作深入开展。 (三)强化违法建设项目的责任追究。 局党委将根据《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等要求,履行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对违法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相关人员及环保部门相关监管人员追究纪律责任,视不同情节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追究相应责任。 ( 责任编辑:孙立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