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松原机场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吉林省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91号《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CCAR-140)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将松原机场净空保护管理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松原机场净空保护区域(以下简称净空保护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净空保护区域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设置影响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三)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民用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四)设置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屠宰场、养殖场等场所: (五)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升放风筝、孔明灯或者其他升空物体; (六)进行飞艇、热气球、滑翔机、动力伞等飞行活动; (七)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 (八)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 (九)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构)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十)其他影响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 三、在净空保护区域内,新建、扩建或者改建建(构)筑物的,相关部门在依法审批时应当书面征求机场及民用航空管理机构的意见。 四、在净空保护区域以外、距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O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的区域内,新建、扩建或者改建建(构)筑物高出原地面30米且高出机场标高150米的物体应当认为是障碍物,相关部门在依法审批时应当书面征求机场及民用航空管理机构的意见。 五、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飞行安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飞行障碍灯、标志。 六、在净空保护区域内饲养、放飞鸽子等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其所有人应当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自行处理,逾期未处理的,相关乡(镇)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七、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净空保护区域的管理,并会同各有关乡(镇)政府做好辖区内单位和居民的宣传教育工作。 八、凡违反本通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对妨碍、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松原市人民政府 2016年5月16日 ( 责任编辑:孙立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