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生态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清理 工作的通知 洮政办函〔2018〕40号
市直各相关局: 根据《吉林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要求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吉府法发〔2018〕125号)和《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生态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白政办函〔2018〕61号)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一)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市政府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的涉及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二)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各相关部门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的涉及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本次清理侧重于新出台和遗漏报送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对于之前已经报送的,此次清理不重复报送。 二、清理工作重点 (一)与党中央精神不适应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出台了一系列重大环保决策部署,中央深化改革领导小组通过了一系列环保制度方案,与中央部署和方案要求不相适应的生态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及时进行清理。 (二)与国家上位法不一致的。从法制统一角度,主要清理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不一致的内容。一是所依据的上位法已经修改,但生态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却未及时修改的;二是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颁布实施后,国家出台了新的法律、行政法规,与上位法不一致的规定未及时废止或修改的。 三、清理工作职责及时间安排 (一)清理工作坚持“谁起草、谁清理”的原则,各相关部门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或现执行部门进行清理。 (二)部门联合制定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 (三)起草部门已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 本次清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分解任务,层层压实责任,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实现预期目标。本次清理工作将纳入全市依法行政绩效考评内容。如有未报、瞒报、遗漏等,由部门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请各相关部门于2018年9月18日前,将清理结果的纸质版表格(附件)由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及电子版一同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安局6楼623室)。 联系人:李颖璐 电话:6222576
附件:生态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docx P020181015611463166430.pdf
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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