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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各局、场、办,街道办事处: 现将《洮南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洮南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洮南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制度
为深入落实我市《关于健全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机制的意见》,切实履行市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特制定本制度。 1.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围绕建设吉林西部生态经济区,抓好生态环境、生态扶贫、生态经济、生态城市“四项重点工作”,组织编制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落实党政同责,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市政府主要领导至少每季度研究一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3.市政府常务会议至少每季度研究一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4.市政府工作报告和政府全体会议要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做出部署,并纳入全市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制。 5.每年与各相关部门签订环保目标责任书及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 6.落实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季度例会制度,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大气、水和土壤环境问题,如有需要,随时召开工作会议。 7.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市级河(湖)长每年至少开展两次巡查。 8.每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一次全市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 9.每年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开展一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视察活动。 10.坚决落实中央和省级生态环保督察整改任务,实行市政府领导包案,实地督查督办,并纳入全市重点督查事项全程跟踪落实。 11.市政府班子成员要把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情况,作为年度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 12.每年由绩效考核部门对全市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制中的生态环境保护内容进行绩效考核。 13.每年由相关职能部门对环保目标责任书及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14.实施生态环保“一票否决”,依法依纪依规严格问责、终身追责。 15.坚持把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作为市政府重点学习内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集中学习。( 责任编辑:管理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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