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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吉林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吉政发〔2013〕31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5〕31号)和《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通市政办发〔2014〕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计划目标 (一)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2015年,市区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在2012年基础上下降3.2%;各县(市)政府所在地TSP年均浓度在2012年基础上下降3.2%。其他环境空气评价指标年均浓度稳定达到二级标准,市区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有所下降(见附件表一)。 (二)重污染天数下降幅度。2015年,各地要加大资金投入,采取有效措施,提高优良天数比例,减少重污染天气的发生。 二、年度工作任务 (一)产业结构调整优化。 1.严控新增过剩产能。严禁建设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2.淘汰落后产能。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2015年工业行业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企业名单,以及省工业信息化厅年度计划安排,确定2015年度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淘汰项目清单,督促企业严格按照计划淘汰相关设施,定期调度进展情况。 3.优化产业空间布局。推动重污染企业退城入园,按照《通化市江东老工业区整体搬迁改造实施方案》进展安排,按时完成2015年度企业搬迁任务。 (二)煤炭控制管理。 4.加强清洁生产审核。完善钢铁、水泥、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企业清单,下达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年度计划,按照重金属企业每2年、产能过剩行业及化工行业每3年、其他重污染企业每5年开展一轮清洁生产审核要求,重点行业60%以上企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11月底前,完成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上报省环保厅申请评估验收。 5.推进煤炭清洁利用。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提高新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新建煤矿同步建设煤炭洗选设施,提高原煤入选率,2015年全市原煤入选率不得低于66%的全国平均水平。 (三)建筑节能监管与供热计量收费。 6.新建建筑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所有新建建筑严格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比例均达到100%。政府投资的国家机关、学校、医院、体育馆等建筑,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车站、宾馆、饭店、商场等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建立工作台账。 7.实施供热计量改造。新建建筑严格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全市新建保障性住房绿色建筑标准执行率不低于20%。全市供热计量收费面积达到1500万平方米,完成226公里以上供热老旧管网改造任务。 (四)燃煤小锅炉整治。 8.加快淘汰燃煤小锅炉。加强清洁能源替代,大力发展热电联产、区域集中供热,对现存的供热小锅炉实施撤并改造;采取“煤改气”、“煤改电”、“煤改生物质”等方式,加快推进燃煤小锅炉淘汰。严格落实通化城市建成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通告,淘汰东昌区江南新区、东昌区江西片区、东昌区江东片区和二道江区主城区范围内单台额定功率7MW(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10月底前各县(市、区)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小锅炉累计淘汰60%以上(见附件表二)。 9.严格执行新建燃煤锅炉准入条件。按照吉政发〔2013〕31号、通市政办发〔2014〕4号要求,通化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 (五)工业大气污染治理。 10.推进工业污染防治。加快推进工业企业烟粉尘除尘系统提升工程,大力推进火电、钢铁行业烟气脱硫脱硝设施建设。到2015年底,所有工业企业烟粉尘排放达标率要达到95%以上。11月底前,完成建设二道江发电公司7、8号锅炉烟气脱硝改造工程、通化热电有限责任公司1、2号锅炉电除尘改造工程、通化热电有限责任公司1、2号锅炉烟气脱硝改造工程、亚泰集团通化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500吨/日熟料生产线窑头窑尾电收尘器环保达标改造建设项目、修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锅炉烟气治理工程。 11.实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加快实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8月底前全面摸清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现状。9月底前各县(市、区)完成挥发性有机物整治方案并启动整治工作。11月底前,各县(市、区)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在用加油站要全部完成二次油气回收治理任务。其他在用加油站年销售汽油1000吨以上的要全部完成二次油气回收治理任务,年销售汽油1000吨以下的要全部完成一次油气回收治理任务。 (六)机动车污染控制。 12.加快推进黄标车淘汰进度。加大对新车注册及转入车辆管控力度,低于国Ⅳ排放标准的在用车辆不得登记注册和转入落籍。加大黄标车淘汰工作力度,2015年淘汰2005年前登记注册的所有营运黄标车。 13.加大机动车污染防控力度。2015年底前,机动车监管平台完成与省联网。加强机动车环保检测与管理,机动车环检率达到80%以上。严格执行无环保合格标志车辆和“黄标车”限行、禁行规定,开展公安交警与环保人员上路联合执法检查。增加限行、禁行路段,对铁路监测站点附近道路(滨江东路玉皇山大桥至128大桥段、市中心医院新光路段)、光明监测站点附近道路(沿江路、滨江西路红旗桥至江南大桥段),6点至22点,实行载重货车、柴油车、黄标车、无环保标志机动车、农用车限行。6月底前完成标牌设立。 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提升步行和自行车交通设施的配置率和完好率。加大公交、环卫、公务等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力度。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 (七)城市扬尘污染治理。 14.严格建筑扬尘管控。实施绿色施工,加强各类建筑、道路、市政等工程建设过程中扬尘污染管控,县级以上城市70%建筑施工现场达到工地沙土全覆盖、路面全硬化、车辆全冲洗、围挡全封闭、密目网全包围;东昌区新站、江西、江南建筑工地要达到100%工地沙土全覆盖、路面全硬化、车辆全冲洗、围挡全封闭、密目网全包围。渣土运输车辆全部采取密闭措施,严查渣土车沿途洒落,工地运输车辆必须经清洗后方可上路。非施工期间,要对建筑工地露天沙场、水泥、堆料场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实行遮盖式储存,对工程拆迁、施工场地洒水保湿,防治扬尘污染。 15.加密环境自动监测站点附近道路清扫保洁和洒水频次。对铁路监测站点附近道路(滨江东路玉皇山大桥至128大桥段、市中心医院新光路段),光明监测站点附近道路(沿江路、滨江西路红旗桥至江南大桥段),增加道路机械清扫保洁和洒水频次,防治二次扬尘污染。 16.实施道路扬尘管控。加大城市道路清扫频次,保持道路洁净,减少道路扬尘污染。市区城市建成区机扫率不低于80%,各县(市)政府所在地城镇确保年均增长6个百分点以上。市区、各县(市)政府所在地要加大城市绿化面积。 (八)餐饮油烟治理。 17.实施餐饮业油烟治理。进一步加大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力度,2015年底前,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现有大型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及机关食堂大灶的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安装率达到90%以上,中等规模以上餐饮服务经营场所的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安装率要达到50%以上。东昌区沿江路、滨江西路红旗桥至江南大桥段附近餐饮服务经营场所以及单位食堂大灶要全部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新建大、中型餐饮服务场所要同步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对已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场所及食堂大灶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油烟净化设施稳定运行。 (九)秸秆及固废焚烧与综合利用。 18.全面禁燃农作物秸秆,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按照省政府下发的《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吉政明电〔2013〕16号)及《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要求,严格落实县(市、区)政府负总责、乡(镇)政府具体实施的秸秆禁烧责任制,组织开展禁燃秸秆专项整治行动,有效减缓露天禁烧农作物秸秆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加大巡查力度,针对春、秋两季焚烧秸秆高发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采取不定时、不定期等方式抽查,对专项检查、抽查结果进行通报。探讨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途径,全面提高秸秆综合利用水平,推进秸秆还田和秸秆综合利用。 19.全面禁止露天焚烧废弃物、市区祭祀烧纸和露天烧烤。加大对市区内焚烧枯枝、枯草、落叶等废弃物、市区祭祀烧纸和露天烧烤的查处力度,实施分片管理、专人负责等方式,杜绝露天焚烧废弃物、市区祭祀烧纸和露天烧烤等行为。 (十)提高环境监管能力。 20.落实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各县(市、区)要将空气质量改善的年度目标任务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发布城市空气质量状况;按照相关信息公开要求,公开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污染源信息、监督性监测数据信息。 21.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创新环境监管机制,推进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等执法机制创新,对大气污染源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强化对火电、钢铁、水泥等重点行业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的监管,取缔不符合环保要求的燃煤小锅炉,对大气环境违法行为严管重罚,确保工业企业各类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 22.不断提升空气环境监测能力。各县(市、区)要按照通市政办发〔2014〕4号及《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要根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适时启动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三、年度重点工程项目及投资 (一)年度重点工程项目。2015年,全市共实施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程项目9个,重点工程项目要按时限、按要求完成建设(见附件表三)。 (二)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明确年度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筹措渠道,确保大气污染防治有效实施。加大大气污染防治投入,2015年各地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较上一年增长10%以上。 四、责任分工 各级政府是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实施主体,负责本辖区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的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要按照通市政办发〔2014〕4号中的职能分工,制定本部门年度工作计划,落实本部门任务,其中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部门牵头负责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发展改革部门牵头负责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安全监管部门牵头负责煤炭清洁利用;城建、环保部门牵头负责加快淘汰燃煤小锅炉、实施餐饮业油烟治理;城建部门牵头负责严格扬尘管控、道路清扫保洁、供热计量改造、新建建筑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露天焚烧废弃物、市区祭祀烧纸和露天烧烤、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环保部门牵头负责推进工业污染防治、实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加强清洁生产审核;环保、气象部门负责建立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环保、农业部门牵头负责全面禁燃农作物秸秆,推进秸秆还田及综合利用;公安、商务、环保、质监部门负责机动车污染防治和油品供应;财政部门负责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东昌区政府牵头负责江东老工业区搬迁改造。各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确保完成全市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目标任务。( 责任编辑:李铁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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