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通化县环境保护局 关于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工作的通知及说明 |
各乡镇人民政府、聚鑫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企事业单位及各热源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计划》(国发【2013】37号)、《吉林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计划实施细则》(吉政发【2013】31号)《吉林省大气环境综合整治计划》(吉政发【2013】51号)、。《通化市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计划实施方案》(通市政办发[2013]4号)、《通化县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计划实施方案》(通政办发【2014】24号)、《生态文明示范县考核指标》要求,结合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吉林省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提出的“气化吉林”要求,切实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结合我县实际,计划实施燃煤污染控制工程,全面整治燃煤锅炉。 一、燃煤污染控制工程具体内容及时限(一)在县政府所在地、聚鑫经济开发区:1、建城区(指按照规划已完成建设或正在建设,且供热管网和天然气管网可覆盖的区域)(1)审批除保留集中供热和调峰锅炉外,不得审批新建任何燃煤、燃油、生物质取暖锅炉。说明:“在集中供热区域内,除调峰锅炉外,不得新建燃煤供热锅炉,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控制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我县已没有前述总量,因此,不得审批新建。(2)淘汰2016年10月1日前全部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实施煤改天然气、太阳能、电能等清洁能源。说明:见省、市、县文件“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2017年国家、省、市对《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落实情况进行依法全面督查。(3)取缔、限期整改对现有的未经批准违法建设、投入使用的一律取缔,更换清洁能源;对有环境评价批准文件但未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每小时10蒸吨以上(不含10蒸吨)的燃煤锅炉限期于2015年10月1日前达标验收,未达标或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对已经验收投入使用的每小时10蒸吨以上的燃煤锅炉进行严格检查,凡是不符合大气污染防治规定(配套脱硫、脱硝、除尘设施等)的或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锅炉,限期于2015年10月1日前整改达标验收,否则,禁止投入使用。说明:该项是法律规定。(4)县城与开发区已经部分重叠,生态和大气污染防治已经成为一个整体,同为一个敏感区域。目前,按照区域空间规划,不再将黎明、河鲜、河口区域作为单独区域划定,因此,执行同一政策。2、未建城区(集中供热管网和天然气管网没有覆盖的区域)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原有锅炉必须达标排放;推广使用电能、太阳能、天然气、生物质能源。(二)在县域其它区域:今后,不再审批新建的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原有锅炉必须达标排放。推广使用电能、太阳能、天然气、生物质能源。 二、保证措施及法律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聚鑫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认真组织落实,一把手亲自抓,设专人负责。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热源单位按通知要求采取积极措施做好燃煤锅炉改造和淘汰工作,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任务。逾期未完成任务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及热源单位的责任。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宣芮楠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