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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时间:2016-3-26  来源:通化县人民政府  

通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通政办发〔2014〕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东宝新村办事处),聚鑫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局办、各直属机构:
  
  《通化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通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9日

通化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机制,确保重污染天气时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和谐而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通化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等法律、法规文件,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预防通化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持续性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处置。其中重点控制和防范区域为通化县县城区域。
  
  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或等于201,即空气环境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出现时应急响应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强各类污染排放源应急管理、引导公众采取应急防护措施,最大程度地降低重污染天气对公众身体健康的影响。
  
  2.强化管理,统一领导。建立统一管理的应急管理系统,实现多部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体系。
  
  3.加强预警,及时响应。建设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平台,气象和环保等部门紧密配合,提高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工作的现代化水平,做到提前预报、及时响应。
  
  4.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积极做好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思想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组织有关政府部门、重点排污单位编制保障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增强对公众污染防护知识的宣传普及。
  
  1.5.预案体系
  
  通化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开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乡(镇)落实应急保障实施方案及重点排污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
  
  2.组织机构构成与职责
  
  2.1.领导机构及职责
  
  成立通化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简称“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主管环境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政府应急办主任和县环境保护局局长担任。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建立预警应急指挥系统,统一领导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响应工作。
  
  2.2.办事机构及职责
  
  应急指挥部的办事机构为通化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简称“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设在县环境保护局。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县环境保护局局长担任,工作人员为专职人员。
  
  主要职责:负责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指导、协调、监督重污染天气预警,督促检查各成员部门、开发区、乡(镇)政府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
  
  2.3.指挥部督察组及职责
  
  应急指挥部督察组由县政府应急办、县监察局、县环境保护局组成,主要负责对各相关部门、开发区、乡(镇)应急保障预案和实施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2.4.指挥部成员职责
  
  2.4.1成员部门及职责
  
  (1)县环境保护局
  
  承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负责本县空气环境质量监测、重污染天气预警,以及对重点排污企业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等,并制定监测预警应急保障预案。
  
  (2)县宣传部
  
  协调县政府网站、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等新闻媒体,做好对外宣传、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
  
  (3)县政府应急办
  
  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协助县政府领导做好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应急处置、调查评估及善后工作;协助组织跨地域、跨部门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4)县监察局
  
  负责组织重污染天气时对各部门、开发区、各乡(镇)应急保障预案和实施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执行不力的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5)县气象局
  
  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下气象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及时提供重污染天气气象预报信息,与县环境保护局等部门对预警信息进行会商。
  
  (6)县发展和改革局
  
  负责督促落实国控重点排污企业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在重污染天气时对重点排污企业限产、限排预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县经济局
  
  负责督促落实非电力行业重点排污企业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在重污染天气时对重点排污企业限产、限排预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时建筑施工工地、拆迁施工工地、县政、道路、园林绿化工程及县容环境整治工程、等施工扬尘污染控制应急保障预案和控制露天烧烤等与县容环境整治相关的大气污染控制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
  
  (9)县交通运输局
  
  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时道路工程运输车辆扬尘污染控制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时加大公共交通运力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实施。
  
  (10)县水利电力局
  
  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时水利工程等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
  
  (11)县林业局
  
  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时,秸秆工程等扬尘污染控制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
  
  (12)各乡(镇)
  
  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时严禁秸秆焚烧等与环境整治相关的大气污染控制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
  
  (13)县公安局
  
  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时机动车限行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实施。
  
  (14)县教育局
  
  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时高、中、小学及幼儿园停课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
  
  (15)县卫生局
  
  负责组织医疗机构做好敏感人群医疗救治工作。
  
  (16)通化聚鑫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负责督促落实开发区内重点排污企业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在重污染天气时对开发区内排污企业限产、限排预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7)县广播电视台
  
  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时新闻信息发布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
  
  3.预警
  
  3.1.预警的分级
  
  综合考虑空气污染程度和持续时间,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分为三个预警级别,由轻到重顺序依次为预警Ⅲ级、Ⅱ级、Ⅰ级,分别用黄色、橙色、红色标示。
  
  ①Ⅲ级“黄色”预警
  
  经预测,县域将发生连续三天AQI>200,但未达到橙色、红色预警等级,空气质量为重度污染或以上级别。
  
  ②Ⅱ级“橙色”预警
  
  经预测,县域将发生连续三天500>AQI>300,空气质量为严重污染级别。
  
  ③Ⅰ级“红色”预警
  
  经预测,县域将发生一天以上AQI≥500,空气质量为极严重污染。
  
  3.2.预警的发布
  
  3.2.1.监测预警
  
  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开展本县辖区内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工作。县气象局负责开展辖区内天气状况监测预警工作,在出现静风、逆温等不利气象状况时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县环境保护局。
  
  3.2.2.预警的发布
  
  预警信息以县政府名义发布。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具体落实。Ⅲ级预警经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向社会统一发布;Ⅱ级、Ⅰ级预警经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向社会统一发布。
  
  预警信息内容: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预警等级、主要污染物浓度范围等。
  
  3.3.预警措施
  
  3.3.1.Ⅲ、Ⅱ级预警措施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电子显示装置、报刊等媒体和微博、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公众发布信息,告知公众主动采取自我防护措施。
  
  3.3.2.Ⅰ级预警措施
  
  在采取Ⅱ级措施的基础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专人24小时值守,确保通讯畅通,加强监控,对大气重污染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强度、移动路径的变化做出预测预报,增加向社会公众发布通告的频次。
  
  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在学校、医院、广场、车站、旅游景区(点)等重点区域和人员密集的场所,做好大气重污染预警信息的接收和传播工作。
  
  3.4.预警等级调整和预警终止
  
  预测AQI日均值发生变化,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依据预警分级对预警级别进行调整。
  
  经预测,未来不满足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经批准后向社会统一发布预警终止信息。
  
  一旦再次出现本方案规定的Ⅲ级、Ⅱ级或Ⅰ级重污染天气预警时,重新发布预警信息。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三级响应。
  
  1、当发布Ⅲ级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2、当发布Ⅱ级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3、当发布Ⅰ级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4.2.响应指挥与组织实施
  
  预警信息发布与应急响应同步,预警信息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发布,责任部门、区、县政府在收到应急预警信息后,立即启动各自保障预案和实施方案,在24小时内按照保障预案、实施方案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监督检查组将在24小时后对各部门、开发区、各乡(镇)政府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3.响应措施
  
  4.3.1.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4.3.1.1强制性措施
  
  1、重点排污工业企业按应急承诺书采取限产等措施,确保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排放量削减20%。加大巡查力度,对排放大气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要立即停止超标排放;
  
  2、一般污染排放企业采取使用低硫优质煤、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压缩生产负荷等措施,确保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控制在现行排放标准限值的80%以下;
  
  3、停止所有建筑、拆迁、县政、道路、水利、绿化、电信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县城区道路每日机扫,隔日水洗1次;县城区以外乡(镇)政府所在地主要道路每日清扫保洁1次。
  
  4、无标车、黄标车禁止在县区范围上路行驶;上路行驶的冒黑烟车辆一律拦停,责令限期强制维护;中型、重型货运车辆全天禁止进入城区内运行。
  
  5、加强公交运力保障,缩短间隔时间;
  
  6、禁止露天烧烤,禁止垃圾、秸秆焚烧;
  
  7、所有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
  
  8、混凝土、砂浆搅拌站必须采取苫盖措施,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4.3.1.2建议性和健康防护措施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以及过敏性疾病患者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
  
  2、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汽车上路行驶;
  
  3、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4、尽量避免机动车日间加油;
  
  5、倡导文明生活方式,减少燃放烟花炮竹、祭祀烧纸等行为;
  
  6、停止开放景观灯光,缩短商场、超市等公众聚集的大型服务设施营业时间。
  
  4.3.2.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4.3.2.1强制性措施
  
  1、重点排污工业企业按应急承诺书采取限产等措施,确保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排放量削减30%;
  
  2、一般污染排放企业采取使用低硫优质煤、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压缩生产负荷等措施,确保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控制在现行排放标准限值的70%以下;
  
  3、停止所有建筑、拆迁、县政、道路、水利、绿化、电信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县城区道路每日机扫,每日水洗1次;县城区以外乡(镇)政府所在地主要道路每日清扫保洁,并加强水洗工作;
  
  4、地方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公务车停驶30%。无标车、黄标车禁止在县城区范围上路行驶;上路行驶的冒黑烟车辆一律拦停,责令限期强制维护;中型、重型货运车辆全天禁止进入县城区内运行。
  
  5、加强公交运力保障,缩短间隔时间;
  
  6、禁止露天烧烤,禁止垃圾、秸秆焚烧;
  
  7、所有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全面停止生产、运行;
  
  8、散体原材料露天堆放的混凝土、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散体原材料在封闭场所堆放的混凝土、砂浆搅拌站要采取降尘措施。
  
  4.3.2.2建议性和健康防护措施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以及过敏性疾病患者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
  
  2、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汽车上路行驶;
  
  3、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4、尽量避免机动车日间加油;
  
  5、倡导文明生活方式,减少燃放烟花炮竹、祭祀烧纸等行为;
  
  6、停止开放景观灯光,缩短商场、超市等公众聚集的大型服务设施营业时间。
  
  4.3.3.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Ⅱ级应急响应措施基础上,增加以下强制性措施:
  
  1、所有混凝土、砂浆搅拌站全面停止生产;
  
  2、中小学及幼儿园停课;
  
  3、停止所有户外大型活动;
  
  4、企事业单位实行弹性工作制。
  
  4.4.应急措施的执行与监督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污染排放清单并定期更新,建立应急响应联络图,建立监督机制,编制督查方案,组建检查队伍。指挥部督察组按照事先制定的督查方案采用巡查、抽查的方式检查各责任部门、开发区、各乡(镇)政府启动响应和落实响应措施情况,发现没有严格落实响应措施的,应现场进行纠正,督促落实。对于出现的问题应及时上报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4.5.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即响应终止。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响应终止指令,各责任部门、开发区、各乡(镇)政府负责通知采取响应措施的单位终止响应。
  
  5.总结评估
  
  响应终止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响应过程和响应措施效果进行总结、评估,完成评估报告上报至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6.应急保障
  
  6.1.人员保障
  
  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专职人员,确保日常工作的顺利开展。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设专人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导部门、开发区、各乡(县)、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预案、保障预案和实施方案的组织、协调、实施和监管的能力,保证预警和响应工作的严格落实。
  
  6.2.科技保障
  
  加强空气质量监测网络的覆盖范围、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系统和监测预警平台建设,加强监测、气象专家队伍建设。
  
  6.3.通信保障
  
  各预警、应急响应相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配备必要的通讯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应急部门与人员的联络畅通。
  
  6.4.经费保障
  
  重污染天气时应急工作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县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处置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一旦出现违法行为,追究其法律责任。
  
  7.监督管理
  
  7.1.公众宣传
  
  通过电视、广播、互联网、手册、刊物、宣传画等手段,广泛宣传针对重污染天气的各项应急法律、法规,积极向群众宣传重污染天气的健康防护常识和技能。
  
  7.2.预案演练
  
  每3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应急演练。演练结束后,组织专家对演练进行评估,根据演练情况及时修改,补充相应的应急预案和实施方案。
  
  7.3.责任追究
  
  政府有关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对应急预案落实不到位的工业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要按照高限依法严肃查处。应急响应结束后,预案执行情况专报县政府,并进行通报。
  
  8.附则
  
  8.1.应急管理
  
  本预案由通化县人民政府制定,由通化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保障预案或实施方案。
  
  8.2.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 责任编辑:李铁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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