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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县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治方案
时间:2016-3-26  来源:通化县人民政府  

通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化县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治方案的通知

通政明电〔2014〕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东宝新村办事处),聚鑫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局办,各直属机构:
  
  《通化县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治方案》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通化县人民政府
  
                                                                   2014年9月18日

通化县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治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我县全国文明县城、国家卫生县城、
  
  国家园林县城、全国平安畅通县等创建成果,营造安全有序、整洁美观的城区环境,依据《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通化县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重点
  
  切实加强对影响或破坏城区市容管理、城区环境卫生管理、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城区交通秩序管理、城区工商市场管理等不文明行为的整治监管,进一步提高我县城区环境卫生管理水平。
  
  二、组织管理
  
  县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政府领导、部门负责、专业管理、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原则。成立县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通化县人民政府县长担任,副主任由主管副县长担任,委员会成员为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办公室设在县爱卫办。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委员会下设巡查督导组、宣传报道组、联合执法组。
  
  巡查督导组:由县爱卫办牵头,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县直机关党工委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对城区环境卫生工作进行巡查、指导,及时发现各职能单位任务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督促立即整改落实。投诉电话:5222399。
  
  同时成立市容和环境卫生义务监督队伍,由社区组织离退休老干部、老党员、居民代表、社会各界人士参与,定期收集整理市容和环境卫生问题信息,为城市建设提供意见和建议。
  
  宣传报道组:由县文明办牵头,广电局、教育局、文广新局、社区、总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对市民开展文明行为养成教育,通过新闻报道、课堂教育和群团组织活动,开展做文明市民,告别不文明行为宣传报道工作,同时对不文明行为进行曝光,引导正确的舆论方向。新闻热线:5224914。
  
  联合执法组:由县爱卫办牵头,住建局、公安局、卫生和计生局、环保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交通局、农牧局等有关部门组成。各行政执法部门按照《通化县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履行职责。
  
  在集中整治行动中,每个执法单位由主管领导带队固定两名具有执法资格人员参与行动,主要负责对城区环境卫生整治工作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行动,现场办公,依据本部门相关法律法规查处违法行为。举报电话:5231301。
  
  三、部门职责
  
  县住建局
  
  搞好市容环卫清扫保洁;加强市政环卫设施维护;加强建筑工地规范化管理;与城区内临街商铺落实“门前五包”(包市容市貌、包安全秩序、包无乱停放、包绿化美化、包无乱设摊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整治出摊占道,取缔流动商贩;依照《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对乱吐乱扔乱倒、宠物随地便溺不及时清理等行为进行处罚;加强公共绿化带管理,提升绿化水平,做好公共绿化带除“四害”;加强公共厕所卫生管理;强化大型车辆停车场管理秩序,加大对运输车辆运载建筑用料的整治,防止遗撒、泄漏影响环境卫生;规范管理主次街道人行步道上的车辆停放秩序;履行清雪办职能。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整治无照经营,加强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加强农贸市场规范管理;加强大型商场、超市、废品收购站(点)及周边环境卫生管理;做好食品流通环节控烟措施的落实;依法加强个体经营户监管,督促亮证(照)经营,特别是要加强居民小区内商铺及周边环境卫生的管理。加强餐饮行业管理,确保无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做好餐饮环节控烟措施的落实,联合环保部门重点加强餐厨油污的监管治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违反食品安全的行为进行处罚。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管,对生产加工车间的除“四害”设施,卫生设施进行监管,符合国家行业标准要求。
  
  县交通局加强公路管理;做好客运中心、公交站点、公共交通工具和客运停车站点卫生监管,司乘人员要劝阻吸烟行为。
  
  县环保局
  
  加强扬尘整治;做好环境保护,整治油烟燃煤污染,整治噪声扰民,确保无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做好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确保群众饮用水安全;做好洗车场卫生监管,对违反环境保护的行为进行处罚。
  
  县卫生和计生局
  
  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和传染病防治,牵头做好健康教育,指导病媒生物防制,开展“四害”密度监测,加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水质监测;开展控烟工作,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违反规定吸烟和不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行为予以处罚。
  
  县公安局
  
  加强车辆管理,整治交通秩序;整治噪声等社会扰民现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阻碍相关部门执法的治安事件进行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违反道路交通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县文明办通过各种活动和载体,积极引导广大群众参与到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切实维护全国文明县城建设成果,做到讲文明,树新风,讲卫生,爱家园。
  
  县广播电视台
  
  通过新闻报道、大屏幕滚动播放,使每个市民都积极参与做文明市民,告别不文明行为的行动当中。定期制作播出健康教育宣传内容。开设专题节目,设立新闻热线,接受群众新闻线索,安排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同时对不文明行为进行曝光。在环境卫生集中整治阶段,每日播放关于环境卫生整治信息,曝光不文明行为。
  
  县教育局
  
  重点加强学生文明、卫生、健康习惯养成教育;负责抓好全县各学校、托幼机构师生文明卫生行为教育,让每个孩子都成为文明卫生城市创建的宣传员。通过小手拉大手活动,使每个家庭成员积极成为文明卫生城市创建的参与者。同时,做好各学校内外环境卫生监管和除“四害”工作,特别是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学校内食堂、超市监管工作。
  
  县文广新局做好各类文化场所环境卫生监管。加强网吧、歌舞娱乐场所及周边环境卫生管理,督促落实行业管理规定,落实控烟措施。
  
  县经济局负责做好城区各企业内外环境卫生的监督和协调工作。
  
  县水利局做好河道和水利设施管理,查处非法挖沙和破坏水利设施等影响居民饮用水安全的违法行为。
  
  县农牧局负责对定点屠宰场的行业管理。
  
  县社区管理服务中心
  
  设立健康教育宣传栏,以革除陋习为重点,负责对市民开展文明行为养成教育,深入宣传“三管六不”(管住自己的口,不随地吐痰、不说脏话;管住自己的手,不乱倒垃圾、不乱写乱画;管住自己的腿,不违反交通规则,不践踏花坛草坪)等基本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和公共场所活动习惯。配合执法部门落实“门前五包”责任;加强背街小巷、社区辖平房区和未进物业小区的卫生管理;开展居民小区院落卫生整治、检查评比活动;协调县住建局开展小区绿化,禁止绿化带内种菜;组织各社区开展除“四害”和健康教育活动。
  
  聚鑫经济开发区、快大茂镇加强辖区城乡结合部、城中村主街、巷路卫生管理和垃圾清运,落实除“四害”工作的。
  
  县直机关党工委
  
  组织开展机关、事业单位集中环境整治活动;监督检查各单位室内外卫生和控烟制度落实情况,重点加强对政府楼外的单位,办公楼内外及周边卫生的监督。
  
  县总工会、县共青团、县妇联群团组织要结合自身工作特点,组织职工、青年志愿者和妇女参与到城市管理与文明卫生知识宣传,对不良行为进行劝导。
  
  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县爱卫办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各部门职责落实情况,对各部门任务落实情况进行通报。
  
  四、工作机制
  
  由县爱卫办牵头定期组织召开部门联席会议,通报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协调解决重大、疑难问题;研究改进工作措施;部署下阶段城区整治重点工作任务;部门间要建立违法案件通报和移交制度,及时将线索案件转交责任部门调查处置。
  
  各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要不断增强监察和管理意识,提高法制观念和管理水平,做到文明、公正执法。要加大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力度,采取部门自查、政府督查和集中整治相结合的方式,将监督检查和问题整改督促落实。
  
  (一)部门自查:各行政执法部门按照《通化县城区环境卫生常态化管理考评办法》的规定,明确职责,结合各自工作特点,制定本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制度,并认真落实。依据本部门法律法规开展日常工作,每周组织本部门执法监督科室对一线管理人员履职尽责、问题查处和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自查,每月向县爱卫办报告监督执法情况。
  
  (二)专项督查:县城区环境卫生巡查督导组要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方式对各责任单位在城市管理中履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重点掌握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责任划分、工作落实、问题整改情况,并将检查情况予以通报。
  
  (三)集中整治:县爱卫办汇总各责任部门工作情况,针对重大、疑难的突出问题,及时组织执法组开展集中整治。在集中整治行动中,各责任部门要依据本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县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受理群众举报和对日常违法行为的查处。对涉及其它部门管辖的违法行为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五、结果运用
  
  (一)对在城区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给予通报表彰。
  
  (二)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推诿扯皮、工作拖拉、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由联合督查组定期通报,并在年末绩效考核中扣除相应考核分值。
  
  (三)对在城区管理工作中整改不利,落实不到位的,由主管县领导对部门负责人问责和诫勉谈话。
  
  (四)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纪检部门行政和党纪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任编辑:李铁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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