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榆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通榆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制度的通知
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国营畜牧(林)场,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通榆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制度》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通榆县人民政府 2018年9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通榆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制度 为深入落实我县《关于健全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机制的意见》,切实履行县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特制定本制度。 (一)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思想,在“基础在农业、重点在工业、根本在生态”三个功能定位和绿色农畜产品生产基地县、绿色能源示范县、绿色生态旅游县“三县”建设目标的基础上,围绕“生态经济景观”三位一体理念建设“生态经济城市”的总体发展思路,组织编制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强化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的要求,对问题突出的地方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把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作为重大任务,切实增强紧迫感责任感使命感,确保生态环境保护各项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不断推进我县生态文明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县政府主要领导至少每季度研究一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三)县政府常务会议至少每季度研究一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四)县政府工作报告和政府全体会议要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做出部署,并纳入全县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制。 (五)每年积极与市政府签订通榆县政府环保目标责任书及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及时将责任书中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相关责任单位,确保完成工作任务。 (六)落实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季度例会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大气、水和土壤联席会议,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七)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建立林长制、草长制。县级河(湖、林、草)长每年至少开展两次巡查。 (八)每年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一次全县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 (九)每年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开展一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视察活动。 (十)坚决落实中央和省级生态环保督察整改任务,实行县政府领导包案,实地督查督办,并纳入全县重点督查事项,全程跟踪落实。 (十一)县政府班子成员要把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情况,作为年度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 (十二)每年由绩效考核部门对全县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制中的生态环境保护内容进行绩效考核。 (十三)每年由相关职能部门对环保目标责任书及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十四)实施生态环保“一票否决”,依法依纪依规严格问责、终身追责。 (十五)坚持把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作为县政府重点学习内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集中学习。 ( 责任编辑:管理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