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榆县人民政府关于
机动车尾气排放专项整治行动相关事宜的通告
为防治机动车排放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群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现将机动车尾气排放专项整治行动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机动车是指以汽油、柴油、天然气、液化气油气等作为燃料的机动车车辆,包括使用双燃料的机动车辆以及混合动力的车辆。 二、2015年7月21日起严禁尾气排放不达标准的机动车,或无环检标志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否则,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县环境保护局会同县运输管理所对排气污染疑似超标的营运机动车,应当在机动车停放地进行排气污染抽检,被检查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 四、县环境保护局会同县公安交警大队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检,县公安交警大队负责指挥排气污染,疑似超标的机动车停靠,环境保护局负责现场检验。 五、排气监督抽测应当快捷、便民,当场明示抽测结果,不得妨碍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不得收取费用。 六、经排气监督抽测,机动车不符合排放限值标准的,由县环保局扣留环保标志,县公安交警大队暂扣机动车行使证,属营运车辆的由县运管所暂扣“道路运输证”。由环境保护局下达《机动车排气污染复检通知书》,收到《机动车排气污染复检通知书》的机动车所有人,应按照规定到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排气污染复检,复检时申请环保执法人员现场监督。 七、机动车逾期未维修或者复检不符合排放限值标准的,其环保标志予以注销。机动车不准上路行驶;仍上路行驶的,由公安交警大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责任编辑:管理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