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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江山易改,本性难移。有人惯盗成瘾,有人诈骗成性。几次三番知法犯法锒铛入狱却屡教不改。近日,永吉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诈骗案。 家住永吉县西阳镇的苏某曾因诈骗罪于2005年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因诈骗罪于2007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这样“难忘”的经历并未让她浪子回头、迷途知返,反而“变本加厉”。2015年4月至2016年8月期间,苏某谎称自己是某水泥厂副经理的干女儿,可以帮助贺某承包清理该水泥厂边沟护坡工程,并以打点关系为由,先后骗取贺某4.3万元。2019年10月,苏某偿还了贺某4.3万元,并取得其谅解。2020年1月,苏某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苏某诈骗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足。最终以诈骗罪判处苏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4万元。 法条提示: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责任编辑:马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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