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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吉县政府全面加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
时间:2016-1-7  来源:永吉县政府网  

  为保障永吉免疫无口蹄疫区内的动物卫生安全,规范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传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2013)、《吉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意见》要求,现就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各动物养殖场(小区)、各屠宰场(点)、社会散养户在动物病死后,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各乡镇(区)畜牧兽医站负责本辖区内病死动物的巡查和无害化处理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处置病死动物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要在第一时间上报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三、各动物养殖场(小区)、屠宰场(点)、社会散养户负责本场(小区、户)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要自觉接受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的监督检查。发现病死动物后应立即报告当地畜牧兽医站或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不得随意丢弃及出售、转运、加工和食用,要在当地畜牧兽医站或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监督下采取焚烧、深埋、投入无害化处理池(坑、井)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各乡镇(区)畜牧兽医站要与辖区内的动物养殖场(小区)、动物屠宰场(点)、经纪人签订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责任书,落实责任人,监督指导其健全完善无害化处理制度和设施设备。监督相关单位和个人严格执行病死动物“四不准一处理”规定(即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进行无害化处理),坚决杜绝病死动物流入市场。

  五、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病死畜禽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向当地畜牧兽医站报告畜禽死亡及处理情况的义务,对病死动物不按规定报告并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进行处理,责令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承担处理费用,同时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不再享受国家无害化处理补助。

  六、对于动物养殖场(小区)、屠宰场(点)、社会散养户屠宰、经营、运输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以及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产品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有关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七、严厉打击和查处非法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牟取非法利益的违法案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各乡镇(区)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坚持属地管理、规范处置的原则,在城市公共场所以及乡村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收集处理。

  各相关部门要通力合作,齐抓共管,依法规范和做好全县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确保永吉免疫无口蹄疫区平稳有效运行,确保我县动物卫生安全和不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原标题:永吉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告)



( 责任编辑:包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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