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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树市“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8-12-14  来源:榆树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区街道办事处,开发区、集中区,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机构:
  
  《榆树市“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榆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9日


  
  榆树市“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保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2号)、《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的方案的通知》(农农发〔2018〕3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6〕6号)、《吉林省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协调推进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落实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的通知》(吉大棚房办发〔2018〕1号)文件精神,扎实做好我市“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对“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长春市委、市政府关于“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文件为指导,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旗帜鲜明、态度坚决,上下联动、属地管理,全面清理、彻底整治,标本兼治、务求实效,集中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推动建立健全耕地保护监管长效机制,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切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为促进农业健康发展、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营造良好环境。
  
  二、清理整治整改范围
  
  在全市范围内,对从事农业生产的大棚看护房进行全面排查。对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进行整改。
  
  三、整治整改重点
  
  按照“突出重点、分类处置、把握分寸”要求,扎实有序推进农业大棚看护房整治整改工作。对经认定确属第一类问题违法违规以大棚园区名义建设的别墅、休闲度假设施,尤其是私家庄园要一律拆除。对属工商资本投资建设面积严重超标的、大棚看护房搞住宅类经营性开发的要一律予以拆除。对在农业用地上建设结构为多层的农业生产大棚看护房,但没有改变农业生产用途的,一律整改为单层。对农民私自将农业大棚变为第二宅基地和住宅的,或租售给城里人的要坚决予以整改;对2010年前农业园区内建设的“大棚房”问题,属于清理整治范围明确的第一类、第二类问题的,一并进行整治拆除;对属于第三类问题的,不能因建设时间长而放任不管,应予以规范整改;对农业园区享受国家政策补贴后改变用途的,既要整治整改,还要追回补贴;对农民自建自用并且用于农业生产的看护房面积超标的,也要进行规范,要防止形成“第二宅基地”。
  
  (一)农业用地上建设的简易大棚看护房面积未超过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暂不整改。
  
  (二)农业用地上建设的大棚看护房面积超过50平方米,属于超标大棚看护房,必须拆除整改。
  
  (三)农业园区附属设施比例超过5%或10亩的,必须拆除整改。
  
  (四)二层以上大棚看护房必须拆除整改。
  
  四、工作步骤
  
  (一)排查清理统计阶段(11月21日前)。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区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本辖区内耕地上的违法违规建设大棚看护房进行全面清查,主要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上报市“大棚房”专项清理整治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坚决杜绝瞒报漏报、避重就轻等行为,做到排查清理不留死角。市农业局负责对大棚项目是否符合农业发展规划布局、建设内容是否符合设施农业经营要求、生产、附属和配套设施建设是否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进行确认,建立全市设施农业项目台账。市国土局负责对大棚园区设施农业建设选址是否合理、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是否超过规定面积进行确认。对存在改变农用地用途和违法违规建设问题的大棚园区,由各乡(镇)街负责督促整改。
  
  (二)整治整改阶段(11月21日—12月15日)。
  
  1.宣传动员自行整改(12月3日至12月5日)。由违规“大棚房”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下达整改通知书,动员违法违规建设的大棚看护房经营者在规定时限(3日内)自行拆除整改;
  
  2.组织拆迁整改(12月6日至12月10日)。对在规定时限内没整改到位的大棚看护房由各乡(镇)街组织实施拆除整改;
  
  3.立案查处(12月11日至12月15日)。对严重超标(100平方米以上)且拒不配合整改的违法违规建设的大棚看护房经营者,解除三方协议,并报市国土局、市农业局等部门撤销备案手续,由市国土局立案查处。
  
  (三)检查验收阶段(12月16日—12月30日)。由市“大棚房”专项清理整治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对整改纠正情况开展实地检查验收,并形成报告上报市政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市长担任组长,分管农业和国土的副市长为副组长,市国土局、市委农办、市农业局、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法院、市城管执法局等部门和各乡(镇)街为成员单位的“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市“大棚房”专项清理整治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委农办。负责专项行动组织落实、进度安排、整治整改等工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清理整治“大棚房”问题的重要性、复杂性、艰巨性,切实强化措施,严格落实整改任务。
  
  (二)落实属地责任。严格属地管理,压实属地责任。各乡(镇)街党委、政府和市区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为本辖区内实施专项行动的主体,全面负责清理整治整改工作。各乡(镇)街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切实把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要将整改工作抓实抓牢,制定计划,倒排工期,确保整改工作顺利完成。
  
  (三)强化部门协作。市国土局、市委农办、市农业局等部门按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查处、案件移送等机制,确保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四)建立长效机制。建立村委会周巡查、乡(镇)街月检查,市国土局、市委农办、市农业局不定期抽查的长效管理机制,不漏一区、不漏一园、不漏一棚,切实巩固“大棚房”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成果。对以设施农业建设为名搞非农经营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在集中开展专项清理整治期间,设立举报电话,建立举报制度。各乡(镇)街也要设立群众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 责任编辑:马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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